|
珠海收账公司清算职责人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法则分析关于举证职责的研析珠海收账公司清算职责人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法则分析关于举证职责的研析 笔者进行大数据检索后发现既有严厉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认为应当由债款人承担举证职责的法院,也有认为应当遵从“距离原则”的,认为应当由股东承担举证职责的法院。 1.债款人举证证明 法则规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现实,应当供给依据加以证明,但法则还有规矩的除外。” 司法实务:(2021)苏民申18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四方公司亦未提交其他依据证明因朱立军、庞晓峰未在法定期限内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与金鹏公司产业灭失存在因果关系,故四方公司的主张亦不符合该款规矩。因此,原审判定对四方公司的主张未予支撑,并无不当。” 2.清算职责人举证证明 司法实务:(2017)京02民终10139号判定书:“考虑到公司的首要产业、账册、重要文件等均由公司实践控制,而股东作为公司的法定清算职责人,对上述材料是否灭失、公司是否能够清算的举证才干强于债款人的现实情况,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的上述规矩,在债款人和公司股东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职责。现聿田公司现已举证证明小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产业,且小成公司在出现法定清算事由后近7年的时间内未完成清算作业,由此对小成公司是否能够清算发生合理置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证明小成公司是否能够清算的举证职责分配给小成公司的股东符合法则规矩。” 小结:关于公司是否“无法清算”的现实承认标准、查明办法和举证职责分配,是重要的司法技术问题,实践中暂无共同的操作标准,法官也是在倾向于保护债款人利益抑或坚持法人独立品质两种法益间权衡。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2008版)第七条规矩:“在法则没有详细规矩,依本规矩及其他司法解说无法承认举证职责承其时,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公正原则和诚笃信誉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才干等要素承认举证职责的承担。”已被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依据规矩删去。 笔者认为虽暂无法则明确规矩由清算职责人承担举证职责,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公司的财政账本实践由清算职责人控制,主张依据《依据规矩》中第七条公正原则和诚笃信誉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才干等要素承认举证职责的承担”的规矩,并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由保管病例的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职责,结合债款人、股东两类主体对公司无法清算现实的举证才干、依据距离等要素的差异,由股东承担举证职责更为稳当。 本文由珠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