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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收账公司工程欠款利息约好过高,法院以年息24%为标准计付利息珠海收账公司工程欠款利息约好过高,法院以年息24%为标准计付利息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利率等事项有约好的,从其约好,充分遵从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的实在意思标明。但是,已然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合同约好的利率应当在国家法定利率上限内才予以保护。 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海天建造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合同约好依照已完工程价款总额的2.5%月利率核算利息,该利息约好过高,佑利公司一审中央求调减,一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矩》的相关规矩,以年息24%为标准计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保持。”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业会议纪要》的规矩,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现已吊销,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底子标准应该为全国同业银行拆解中心发布的贷款商场报价利率(LPR),所以关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欠付工程款,若关于工程欠款利息约好过高,则以LPR的四倍为标准计付利息是法院认可的利率上限。 本文由珠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