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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收账公司夫妻之间借钱,离婚时是否应该偿还?法院判了!珠海收账公司夫妻之间借钱,离婚时是否应该偿还?法院判了! 夫妻离婚,男人主张妻子还钱 李某(男)与牟某(女)于2013年12月25 日挂号成婚,两头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婚前育有一女,现已成年,牟某婚前育有两女,现均已成年。李某现已退休,退休金每月6000元左右,牟某无固定作业及收入。李某曾申述过离婚,被断定不准离婚。 李某、牟某婚姻存续期间,牟某向李某告贷20000 元,用于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李某另主张牟某还告贷 10000元用于偿还本身婚前债务。除上述两次告贷外,两头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的确定及分配均无贰言。 一审裁判:断定收效后十日内支付告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申述离婚,在一审法院断定不准离婚后,两头仍未能和洽,李某、牟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决裂,因此关于李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允许。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李某告贷 20000 元用于购买社会保险,有借单为证,该债务系合法债务,且为两头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牟某应予偿还。 李某主张牟某还向其告贷 10000元,对此牟某不予认可,李某亦未供给依据予以证明,因此,对李某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撑。 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切割,依据出产、生活的实践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有所不同。遂断定:一、允许李某与牟某离婚;二、李某、牟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晚年代步车一部归李某全部,煎饼机一个归牟某全部;三、李某于断定收效后十日内支付牟某 4317.3 元;四、牟某于断定收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告贷 20000元。 二审纠正:还一半就好! 牟某对支付李某告贷 20000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两头未在婚前就婚内财产的处置进行书面约定,在李某未举证证明涉案告贷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涉案告贷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涉案借单实践系对夫妻共同财产20000元的处置,且该20000元用于牟某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现两头离婚,李某要求牟某返还告贷,根据夫妻两头对共同财产具有相等的处理权。 结合案子的实践情况,二审法院确定牟某依照告贷协议偿还李某10000元。一审法院关于涉案告贷性质的确定以及处置方法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遂改判:上诉人牟某偿还被上诉人李某10000元。 本文由珠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