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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收账公司约好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之间存在三种可能现象珠海收账公司约好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之间存在三种可能现象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权利遭到损害时恳求审判维护的时间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矩,主债务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时效期间,即自主债务实施届满期限之日起算2年。关于约好保证期间,假设两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好,无论是一般保证仍是连带保证,起算点均为主债务实施期间届满之日。因而,理论上通常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同一时间点。保证期间最后的截止时间,因现在法则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晰对其时间限制特别是其上限作出明晰规矩,实践中就有三种可能现象:第一种现象,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之内,如1年;第二种现象,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之日一起届满,即2年;第三种现象,在诉讼时效一般时效届满之后的一段时间,如4年A为主债务实施期限届满之日;B为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一般时效时的期间,即从主债务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2年;C为最长诉讼时效,即从主债务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20年。 关于第一种和第二种现象,由于保证合同中约好的保证期间不逾越主债务诉讼时效,只需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建议权利,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职责,实务中并无争论。但是,关于第三种现象,实务中有争论,其间最具有代表性的观念以为:约好的保证期间能够长于法定担保期间6个月,但是不能长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即2年。由于诉讼时效归于法则上的强制性规矩,当事人不得经过自行约好的方法予以改变;假设当事人约好的保证期间长于2年,那么债务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向债务人建议主债务丧失了胜诉权,却能够向保证人建议保证职责,然后实际上变相延长了诉讼时效。该观念以为,约好的保证期间逾越2年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无效,没有超出的仍然确认有用。 本文由珠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