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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收账公司夫妻分居时一方账户内的新收入归其个人?珠海收账公司夫妻分居时一方账户内的新收入归其个人? 二审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名下银行账户所涉部分款项是否系夫妻一起工业。本案上诉人主张其诉请钱款作为夫妻一起工业予以切割,其应对其主张供给依据予以佐证,而被上诉人亦应对其争辩辩驳定见供给相应依据或予以合理解释。归纳本案两头所供给依据、质证及诉辩定见和本案实践案情,本院对上诉人的定见难以采用,理由如下:其一,依据业已查明的案子实际,被上诉人名下工商银行及建造银行账户均长时间且高频率地被案外人用作资金来往操作东西,在此种情况下,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上述账户内的资金变动来核算或许确定夫妻一起工业的规模,此种方法所得出的定论,实难作为确定夫妻一起工业的得当依据。其二,本案两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未工作,分居之后,上诉人亦未供给依据佐证其对被上诉人予以工业赞助。在本案上诉人无法举证诉请钱款系来源于夫妻两头收入,且在存有被上诉人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作资金操作的情况下,上诉人所陈述的内容尚不足以让本院坚信其所诉请的钱款性质系夫妻一起工业。其三,虽然夫妻两头分居之后各自所获得的收入原则上依然归于夫妻一起工业,但在本案两头夫妻两头爱情失和、业已分居的客观状态下,无论赠与人赠与意图是否系出于赞助,均难以确定被上诉人之父系对两头之赠与,否则违反常理。综上所述,原审确定实际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恳求,尚短少实际和法令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撑。 本文由珠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