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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收账公司《合同法》规则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的法条共有三条。珠海收账公司《合同法》规则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的法条共有三条。 《合同法》第278条规则:“隐蔽工程在隐蔽曾经,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查看。发包人没有及时查看的,承包人能够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补偿罢工、窝工等丢失。” 《合同法》第283条规则:“发包人未依照约好的时间和要求供给原资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能够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补偿罢工、窝工等丢失。” 《合同法》第284条规则:“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纳办法弥补或者减少丢失,补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罢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资料和构件积压等丢失和实际费用。”问题是这三条规则对顺延工期使用的词语都是“能够”。就法令含义而言,“能够”是一个任意性的模态词,对《合同法》上述三条法令规则的事由,法官有权根据案子实际情况进行自在裁量,能够判定顺延工期,也能够判定不顺延工期。至于法官应根据什么作为标准进行裁量,法令自身并无规则。 针对法官对是否顺延工期的自在裁量权过大的坏处,司法解释第17条对此作出一致规则:“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278条、283条和284条规则,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补偿因而造成的罢工、窝工等丢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本文由珠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