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要债公司债款拖欠期间产生价格变化时应采纳的结算对策

重庆要债公司债款拖欠期间产生价格变化时应采纳的结算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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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两边实行国家定价的,依据经济合同法规定,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实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实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实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实行。

合同两边未实行国家定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实行,为确保债款的实行,可采用其他办法来阻止债款拖欠现象的产生。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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