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要债公司债务转让与履行程序前请求履行的主体问题
在进行财物处理的过程中,债务转让是常见的做法。依据辅导事例所承认的遍及适用准则,当一项债务在进入履行程序之前被转让时,新的债务受让人取得直接向法院请求履行的权利。这意味着他们无需首先经过请求改变履行主体的程序。虽然存在某些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或许要求以原权利人名义开端履行程序,随后再经过裁定来改变履行主体,但该辅导事例所确立的准则具有明确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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