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收账公司​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款,债权人建议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但未能有效举证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款

珠海收账公司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款,债权人建议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但未能有效举证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款

 本案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且债款数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建议该债款归于夫妻一起生活所负债款的,应承当举证职责。债权人未能对该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出产生活所负债款进行有效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债款为夫妻一方个人债款,另一方不承当归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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