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收账公司遗赠与遗言继承的差异
珠海收账公司遗赠与遗言继承的差异
(1)遗言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主体规划不同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矩,遗言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并且是与立遗言人有血缘联系、婚姻联系、抚育联系的自然人。而受遗赠人则可所以国家、团体组织或许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即并不限于自然人,可所以与遗言人有密切联系的人,也可所以与遗言人没有任何联系的人。
(2)遗言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客体规划不同 。遗言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遗言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是概括地接受工业权力和被继承人生前的工业责任。而受遗赠权的客体仅仅遗赠人生前享有的工业权力,受遗赠人并不接受被继承人的债务。
(3)受遗赠人与遗言继承人作出接受和扔掉标明的要求不同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标明。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矩: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许扔掉受遗赠的标明。到期没有标明的,视为扔掉受遗赠”。而遗言继承人自继承初步后,遗产切割前未明晰标明扔掉继承的,则视为接受继承,扔掉继承权必须于此期间内作出明晰的意思标明。
(4)受遗赠人与遗言继承人获得遗产的方法不同 。受遗赠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是从遗言继承人或许遗言执行人那里获得遗赠人的工业。遗产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以完成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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